一、土地增值的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二、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點規(guī)定,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guī)定,實行核定征收。
鏈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
三、相關公告
公告:2023年5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舟山市稅務局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舟山市稅務局關于公布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舟山市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3號),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上公告廢止了“對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情形的,核定征收率為5%。”(《國家稅務總局舟山市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舟山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第二條)。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舟山市稅務局關于公布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舟山市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3號)